山东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第十二期简报

作者: 时间:2017-02-25 点击数:

由山东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持的威海市政府专项研究课题《中韩FTA原产地规则解读手册》(上、下册)和《中韩FTA实施效果研究报告》历时半年完成。此成果为涉及FTA规则的相关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实施依据,受到威海市商务局的高度评价和关注。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解读

一、原产地规则解读的背景

中韩FTA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为了让企业更快、更好的熟悉、利用原产地规则,以及尽快评估中韩FTA的实施效果,并为下一轮的中韩FTA谈判提供重要参考,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研究中心对中韩FTA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专项研究。

二、原产地规则解读的产品

根据中韩FTA协议,关税的推进要经过普通货物(NT,立即放开)、敏感货物(ST,10年内放开)、超敏感货物(HST,20年内放开)三个阶段,大体需要20年的时间才能彻底取消全部货物进口关税。

商议决定减免两国90%以上的税目:

(中)20年内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的关税减免(十年内减免税目的71%,进口额的66%-1105亿美元)

(韩)20年内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的关税减免(十年内减免税目的79%,进口额的77%-623亿美元)

基于威海在中韩经济合作中先行先试的背景,中心选择了与威海进出口贸易中最密切的八类产品,分别予以解读。包括:

1.变压器、布线组、阴极管射线及其他机电产品

变压器共包含11类、30种产品;布线组包括1类、2种产品;阴极射线管零件则分类更细,分为3大类、14小类、19种不同产品;其他机电产品包括11大类、15小类。

2.阀门零件、硫磺和离子交换剂

阀门零件分为减压阀、油压及气压传动阀、止回阀、安全阀或溢流阀、其他用于管道、液体桶或类似制品的阀门、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包括恒温控制阀)和阀门、 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的零件五类、十三种产品。硫磺指的是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除外的各种硫磺。离子交换剂指的是以天然或合成的初级形状的塑料为主的初级形状离子交换剂

3.大米、棉花、蘑菇和中药材

大米分为带谷壳的大米(稻谷)、脱壳大米(糙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和碎米4类、6种产品。棉花分为未梳的棉花、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已梳的棉花、棉制缝纫线、棉纱线等11类、122种产品。蘑菇包括一种产品。中药材分为鲜或干的人参、古柯叶、罂粟杆和其他中药材共计4类、13种产品。

4.蔬菜、水果及坚果

蔬菜分为鲜或冷藏、冷冻、腌渍、晒干、醋酸制作、糖渍产品共20类、142种产品。水果及坚果分为鲜或干、冷冻、防腐用品制作的、果泥类、果汁类水果及坚果共17类、165种产品。

5.仪器仪表、运输设备产品

仪器仪表共包含56类、211种产品;运输设备包括38类、129种产品。

6.圆锯片、织针及其他成圈机件等金属制品

圆锯片共包含2类、2种产品;织针包括3类、4中产品;其他成圈机件包含1类、2种产品。除圆锯片、织针及其他成圈机件外,中韩FTA对其他金属制成品的原产地规则均进行了详细介绍。结合威海企业的主要进出口业务,确定了18大类、40小类与62种其他金属制成品

7.钓鱼钓具、地毯及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

钓鱼钓具鱼共包含4类、5种产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共包括5大类、27种产品

8.机械器具

核反应堆及其零件、锅炉、汽轮机及其零件、设备及其零件、机器及其零件、电气零件等,分类非常细致,共131类

三、中韩FTA原产地规则解读的总结

1.所涉及产品均遵循相同的原产地规则:(1)该货物是根据《中韩自贸协定》第三章第3.4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2)该货物在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并完全在一缔约方生产

2.中国进口韩国原产地的降税产品的种类较多,且降税标准较不统一,关税降税周期长短不一。

3.韩国进口中国原产地的降税品种相对较少,商品关税降税周期同样长短不一,但有部分产品保持原有税率不变。

4.中国进口韩国原产地的商品关税降税周期略长于韩国进口中国原产地的商品关税降税周期,且中国进口韩国原产地的降税产品的种类会更少一些。

 

中韩 FTA实施效果研究报告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韩FTA)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并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实行第二次降税。在中韩FTA生效后的第一季度,课题组向36家威海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以调查中韩FTA实施的效果与影响,具体关注如下三方面内容:1)中韩FTA生效后对于产业发展的宏观影响;2)中韩FTA对于企业双边贸易活动变化的影响,3)企业在利用中韩FTA所遇到的困难。

首先,根据威海企业的反馈,中韩FTA在宏观的影响上以及深化双边贸易活动与投资上,都产生了正向积极的作用。但统计数据表明,中韩FTA生效以后第一季度被调查企业对韩出口同比下降6.79%。可以看出尽管有中韩FTA的增持作用,2016年一季度对韩出口情况仍不乐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推广中韩FTA,促进中国对韩出口贸易增长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关注中韩FTA的利用情况可以看出,已利用中韩FTA及现在虽未利用但以后考虑利用的威海企业占比之和高达85%,未来利用中韩FTA的企业占所有与韩国有贸易往来企业的比重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追踪观察及持续推广FTA相关信息,以确保上述积极预期得以实现。

再次,企业在获取中韩FTA相关信息时,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网站,媒体报导与专业书籍,政府部门培训以及商业服务机构的咨询,因此在提升企业对中韩FTA的了解程度上,可以适当配置资源来持续深化发展这些渠道的效率与覆盖面,同时也需要关注企业的异质性与其主营业务的多元性,适当平衡发展不同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利用其互补性增大信息传递效能,并快速有效提升化企业了解中韩FTA的程度。

此外,本报告也关注了外贸企业在申领中韩FTA原产地证书时所遇到的困难,在调研过程中,企业反馈签证服务点过少、申请原产地证书费用过高、以及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于繁琐是三大主要的申领困难,相信在这些方向上投入适当资源,可以在未来持续提升企业利用FTA的意愿与中韩FTA的利用率。

最后,本报告结合中韩FTA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了六点政策建议,具体包括:

1.政府部门应进一步为企业做好中韩FTA实施的信息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政府归口部门相关网站FTA专题的管理,增加FTA实施的信息量,对FTA实施中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对信息予以及时更新,并在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上加大对FTA实施的宣传报道。

2.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利用FTA的引导工作,引导企业了解中韩FTA的具体原产地规则,避免出现因为不符合原产地规则而无法利用中韩FTA的被动局面,引导企业重视降税规则,在与韩资企业谈判中重视对中韩FTA的运用。

3.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利用FTA的实务培训,组织中韩FTA实施所涉实务的专业培训,出版发行企业利用中韩FTA的操作手册以及实务指南,供企业在经营中参考和学习。

4. 培育并鼓励设立中韩FTA专业咨询机构,通过加强与律师协会、企业咨询管理协会等专业社会团体的合作,鼓励律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中韩FTA专业咨询服务。

5. 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中韩FTA原产地证书签证服务,进一步增加原产地证书签证服务点,简化签证手续。

6. 将为企业利用FTA提供的各项服务作为政府归口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务实、高效地站在服务者立场为企业利用FTA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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